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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7-09-13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1年10月9日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1〕59号)同时废止。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日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一)保障职工获得劳动报酬权利。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在自治区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

  (二)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督促企业依法参保并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导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参加社会保险。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保社保关系有序衔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全面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依法保障职工工伤权益,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参加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的,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力度。推进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提高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三)落实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和节假日休假等规定,对占用休息休假时间的依法给予调休或补偿,鼓励企业实行错峰休假。保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权益。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指导服务,及时跟进国家相关立法修订进程,完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制度。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四)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将提取经费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高温季节的防暑降温工作,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五)切实维护企业职工权益。以破产、改制、重组等企业职工的基本权益保护为重点,建立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的信息交流通报制度,了解掌握企业裁员情况,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安置职工,预防出现群体性劳资纠纷。对存在欠薪、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预留经济补偿、未依法按程序实施的企业,各级政府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六)加强劳动合同规范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突出抓好小微企业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等,督促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及时纠正虚假派遣、变相自我派遣、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稳妥做好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推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就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企业用工的动态管理。

  (七)加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力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定额、安全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等重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基层企联等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大力推进建筑、采矿、餐饮、制造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开展集体协商。加强社会化集体协商专家队伍和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健全集体合同签订履行监督保障机制,完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办法,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有效调处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引发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八)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组成的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完善组织职能,健全三方机制会议制度和工作规则,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根据辖区内企业数量和职工人数等主要指标,设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推动三方机制向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及产业系统延伸。

  三、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九)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职工代表大会会前报告、职代会议案预告、职代会决议“票决制”、职工代表竞选巡视、述职评议、工作质询等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企业集体合同草案、规章制度草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裁减安置方案等依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在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加快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十)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细化公开流程和内容,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要把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企业管理人员薪酬和职工评议领导班子情况作为公开重点。非公有制企业要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作为公开重点。

  (十一)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公司制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健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通过职代会选举、向职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职代会评议监督等制度。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表达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四、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十二)健全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政府相关部门参加,对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其它问题开展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规范建立台账,妥善做好矛盾问题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或事件发生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会要迅速介入,靠前指挥,快速妥善处置。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集体停工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置情况要按规定逐级及时上报。

  (十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全覆盖,建立全区“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处理平台。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依法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劳务市场、劳务中介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治理和杜绝非法用工。推进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按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对企业重大违法失信行为定期公布,并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强化一线执法能力建设。

  (十四)完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在企业、行业商(协)会、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建立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组织,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调解员队伍。建立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协商调解机制和案件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市、县(市、区)“平安宁夏”建设考评内容,并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可以按照以案定补的方式给予支持。

  (十五)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机制。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导作用和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创新办案机制,优化办案手段,强化办案指导,依法落实终局裁决规定,建立案件评查、评价和纠错制度。加强裁审衔接工作机制,统一法律适用规则、案件受理范围、证据认定标准和裁审处理尺度。完善和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规定。由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窗口,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五、完善保障机制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在能力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各级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发展实际和利益诉求,教育和引导所联系企业的经营者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十七)广泛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双爱”活动。实现企业劳动有合同、工资有增长、“五险”有保障、生产有安全、管理有民主、精神有关怀,引导职工工作要敬业、技能要提高、经营要关心、纪律要遵守、维权要理性、身心要健康,促进企业和职工合作共赢。大力开展工业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活动。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十八)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创建标准和考核评价办法,引导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创建活动,不断扩大创建活动覆盖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企业(工业园区),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职工培训、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优先安排,企业(工业园区)的经营管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