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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3-23

(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自治区发改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宁政办发〔2012〕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围绕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主要节点城市、中阿合作的战略定位,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效率为主线,以鼓励、引导、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为手段,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做精做强,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错位经营、优势互补、有序竞争、共同发展,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 

  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非公立医疗机构为补充,通过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走,专业化、高端化、差异化路子,向“专、精、优”方向发展,到2020年建成和发展3-5家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实现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市总量的比例、办医质量和办医水平明显提高。 

  四、主要举措 

  (一)拓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空间

  1.落实两个规划。根据银川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到2020年和203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0张和1.2张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促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各县(市)区要按照银川市总体规划,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进入。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区域、有床位增量额度的区域及城市新区举办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规划局、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公开规划设置情况。市级和各县(市)区将规划布局图向社会公布,根据权限利用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定期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取消社会资本办医布局选址的间距要求,重点支持其布局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康复、健康养老、医养结合、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重点鼓励其发展专科医院、高端医疗、中(回)医等特色鲜明的民族医院。鼓励以混合所有、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在金凤区、西夏区各举办1所非营利性区级医院和1所非营利性中医医院。依托国际医疗城、卡瓦心脏中心、口腔医院等,发展高端国际医疗服务,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走差异化发展道路。(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发改委、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 支持境外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市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争取国家在银川开展境外资本,尤其是阿拉伯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点。鼓励和支持拥有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境外医疗机构与我市公立医院进行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资本在我市设立独资医院。(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发改委、国资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符合条件的退休医师、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个体诊所。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已取得大陆医师资格并定居大陆的香港、台湾、澳门医师,可在我市开设个体诊所,或以个人名义投资设立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二)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管理

  1. 加强社会办医分类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按规定接受分类管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经营、科学管理、规范执业。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2.规范社会办医分级审核。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分级进行审核:20(含20张)张以上至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20张以下床位的医疗机构(含卫生院、门诊部、诊所以及卫生所)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3. 简化并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市行政审批局要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行依法登记、分类管理,及时公开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为社会资本申办医疗机构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

  1.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推进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同等享受中央和地方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资金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给予补偿;承担的“三无”病人医疗救治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标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新建成的高端医疗机构在运营、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给予5年的资金扶持。对新建规模在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建立优质医疗考核奖励机制,对质量优、技术服务好的给予3000元/床/年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落实好土地、价格、税收、医保等政策。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21号)精神,落实土地、价格、税收、医保等政策。滨河新区国际医疗中心、银川综保区世界体检中心,向社会民办机构提供不少于30年的无偿经营权。(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滨河新区、综保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完善机构、产权变更等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等,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土地由政府优先收回,不得自行转让。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用地两年内未动工以及开业后严重违反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等,在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后仍未改善的,按照原土地出让价格收回土地。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慈善基金会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优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

  1.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设备配备规划空间。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出的设备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购置设备时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用其固定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按照当年银行基准利率申请政府贴息贷款支持。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已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金融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鼓励通过各种方式整合大型设备等资源,建立影像、病理、检验中心等机构,在医院分布密集的区域建立规范化的集中消毒供应中心。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智慧医疗-银川市医疗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医学数据互联互通,强化标准统一和质量控制,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三级医院检验科室等资源共享,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提高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能力提升

  1.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独立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奖励待遇。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人员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教育培训经费。(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人环境。社会办医疗机构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人事代理人员,招收、录(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人事代理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银川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在不影响第一执业地点诊疗活动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在基层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注册第二执业地点,受聘在2个医疗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地域范围仅限银川市辖区内。争取自治区支持为“好大夫”平台外地执业医师办理多点执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卫生计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特色鲜明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科技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我市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行业协会、学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推动公立医院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帮扶。公立医院可以无形资产、管理团队、医疗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经营或托管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紧密型合作机制,提高帮扶实效。(责任单位:市及各县(市)卫生计生部门) 

  (六)完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机制。

  1.开展规划指导下的“项目引资”。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编制社会资本办医项目指南,面向央企、民企、外企,加大社会办医疗机构招商引资力度,推出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项目,遴选热心医疗事业、办医指导思想端正和有资金实力的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兴办。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管理,及时掌握筹建工作进度,协调解决筹建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项目尽快完成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2.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社会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市及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统一标准,重点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执业行为、执业人员进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及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3.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完善并落实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督查、专业质控、社会行风评议、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各种质量监控网络和质量监管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医师定期考核、医保定点机构考核、智慧医疗-银川市医疗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实时监控等手段,对社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审核。(责任单位:市及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4.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经营。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公布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患者满意度、医德医风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进行行业通报和社会公示,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服务、自律、维权的功能,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机制,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积极引导、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倡导诚信从医的职业道德,弘扬诚实守信的经营服务理念。(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诚信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 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各级政府要重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工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卫生计生、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各级医调委要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明确分工和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大力宣传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和表彰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及处置公共卫生等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制约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的文件规定,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抓紧完善和落实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各项政策。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