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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技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1-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银川市科技创新发展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活动资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科技创新发展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投资基金”或“基金”),是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发起成立,专项用于各类企业科技创新项目,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开展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建设研发平台或研发机构、引入国内外高新技术在我市落地转化等,引导企业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以财政注入资本金的形式向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增资,注入产业基金公司的资金专项用于注册成立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注册为准),由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公司对科技创新投资基金进行使用及管理。 

第四条  基金来源:财政拨款;从所支持的企业回收的资金、投资收益。财政拨款来源为银川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每年2亿元、连续5年。 

第五条  基金运作:由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公司按照投入方式市场化、资金使用效率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六条  基金投入方式:阶段参股、联合投资等多种方式。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通过专业化团队管理,转变资金投放方式,引入专业经验和管理力量,支持优势特色产业科技创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阶段参股:是指由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公司通过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的参股投资方式。 

联合投资:是指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按一定的协议或章程联合出资进行的一种投资活动形式。 

第七条  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公司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市科技局、产业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置5名成员,其中科技局2名(由市科技局委派,局长及副局长担任)、产业基金公司3名。在项目审定、决策过程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依据专业意见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议及决策;3/5(含)以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票同意为通过。 

第九条  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由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并发起设立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一)负责起草基金日常操作细则及日常运营管理; 

(二)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三)组织具体基金运作实施,确定基金支持的产业方向和重点项目,对拟支持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参股投资等; 

(四)参与项目评议、决策,在项目审定等环节可对项目决策、项目风险控制等提出意见; 

(五)作为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科技创新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其他收益,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负责实施股权退出工作; 

(六)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做好基金年度工作总结; 

(七)对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管,密切跟踪项目运营及财务状况,防范风险。若项目的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形,公司有权终止合作; 

(八)公司可聘请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内列支; 

(九)跟踪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负责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并及时归档。 

第十条  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公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已投资项目经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公司同意撤销或者终止,被投资企业须按规定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清算,公司负责资金回收。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要求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各类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高于2000万元人民币,特别优秀的企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可超出投资额度上限。 

第十三条  重点支持范围: 

(一)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项目;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吸收再创新的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内外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研发项目; 

(三)对银川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具有引导带动作用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项目。   

第十四条   不予支持的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低水平重复项目; 

(三)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产业政策导向,有较高的创新水平、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好的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企业具有研发项目实施的基础和条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科研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章  基金运作及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申请与受理 

市科技局、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公司统一发布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科技创新投资基金支持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按申请条件向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公司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公司按本办法及基金评议与决策办法、操作细则的规定进行项目初审,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投资方案。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公司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法务、财务审计等评估。 

第十七条   评议与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初审及尽职调查情况和评估结果进行评议与决策,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第十八条   出资、管理及退出 

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评议与决策通过后,由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进行股权投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股权投资可通过股东回购、公开转让股权、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九条  如项目企业发生亏损或破产清算,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公司以出资额承担风险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项目评议与决策办法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另行制定。基金运营及操作细则由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