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2021】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9日
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5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在原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整合设立,主要通过贴息补助、融资租赁补贴、财政补助和奖励方式,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区制造业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实施结构改造、绿色改造、技术改造、智能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重点产业发展,加速新旧动能转换,构建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新型产业体系。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引导制造业企业在关键领域扩大投资、创新攻关,重点实施工业企业贷款贴息、
制造业融资租赁补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市县综合奖补、示范企业奖励、节能减排补助和揭榜攻关补助等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重点突出、公正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管理,预算编制、批复并拨付资金,审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定有关预算绩效目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牵头印发专项资金各项目实施方案或工作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审核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合理制订项目绩效目标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分解到具体项目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
(三)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推荐、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相关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面向制造业企业,根据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要求,工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拓展到自治区党委确定的重点产业中的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支持以下项目实施:
(一)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工业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落实到位的项目贷款,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重点产业企业贴息上限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不超过600万元。贷款贴息按项目年度给予补助,同一项目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制造业融资租赁补贴。制造业企业以直租方式购置先进生产设备或以回租方式融资的,自治区财政按其实际融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其中:直租方式补贴比例3%,回租方式补贴比例2%,单户企业的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对我区企业生产的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单台(套)产品或关键零部件,按照不超过产品销售额5%、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对自治区认定的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按照其投保年度保费给予50%补助,且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补助时间按年度投保期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四)市县综合奖补。主要有四项内容,1.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各市、县(区)技术改造相关指标、财力状况、工作开展情况、综合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2.稳增长贡献突出奖励,所有获得奖励的地区工业增加值增速不得低于全区平均增速。奖补资金按照沿黄7区6县为一组,山区9县一组,宁东地区单列一组分别进行赋分排名,对综合排名靠前的地区给予奖励。其中,宁东地区达到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目标时,给予奖励,超过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目标时,按超过部分的百分比增加奖励。超过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目标150%及以上时,按照年初预算顶格奖励。根据各市、县及宁东重点产业和制造业发展成效,按照各市、县及宁东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次,对沿黄7区6县排名前30%和山区9县排名前30%的市县(区)给予奖励。3.大企业培育奖励,对年产值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及所在市县,自治区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40万元,其中:50%以上直接奖励企业,剩余资金由各市县统筹用于大企业培育相关工作。4.对上一年度稳增长贡献突出的重点企业、连续生产企业和投产见效的重大项目,按照贡献率分别进行奖补。
(五)示范企业奖励。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制造业行业领先示范企业(产品)奖励,对列入国家制造业行业领先示范企业(产品)(工信部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一次性给予400万元奖励;对列入自治区级制造业行业领先示范企业(产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二是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三是行业对标奖励,对达到国内行业标杆企业水平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国家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政策暂按原政策执行。对参与制定和修订标准的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给予适当补助。
(六)节能减排补助。对符合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条件的项目,根据年度预算资金规模,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生产线(主体设备)资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并确定单个项目最高限额。对资源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上一年度综合利用量为基数,根据年新增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给予相应补助,单户企业每年最高奖补600万元。
(七)揭榜攻关补助。一是揭榜补助支持和激励揭榜企业在重点领域完成对技术熟化、中试验证、批量生产等工程化阶段瓶颈持续创新攻关。中期评估合格,按照当期实际投入的15%的比例给予预拨补助,项目验收合格,按照验收结果,分别给予项目攻关总投资30%、20%、10%的资金补助(含已预拨部分),核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对承担国家揭榜攻关项目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支持,不重复支持。二是对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的企业,每项产品按照研发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多项新产品奖励数额总计不超过100万元。
(八)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其他新增的支持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另行确定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七条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分配方式。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组织项目申报,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事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具备条件的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审定结果应与预算编制草案一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审核结果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结果将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财力状况、项目实施效果和下一年度发展需求,将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结果和预算安排情况,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分配给市、县的专项资金按预算规定提前下达,市、县财政将自治区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年度预算开始后,按规定程序使用。采取因素法分配以及其他不具备提前下达条件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资金分配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审核下达预算并附项目清单,抄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后,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
第九条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推荐上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根据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和各市、县(区)任务分解情况,合理制定区域绩效目标,原则上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同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每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自治区财政厅也将适时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对揭榜补助等需要验收的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验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验收情况安排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已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市、县(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须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经费项目审核、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在申报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法人及控制人,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项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予以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和方式、绩效目标及考核,项目管理和监督等内容。已有相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的,无需另行制定(修订)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9日。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已公布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企)发〔2016〕242号)、《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12号)同时废止。